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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限制艺人的天价酬劳(一辩稿+结辩)

2021年07月01日2784火山

一辩稿+四辩稿.jpg

  立论:

  限制:即规定范围

  艺人:文化艺术工作者

  天价:极高的价格(没有明确定义,广电限薪令为占制作成本的40%以内)

  片酬:即支付给艺人再商业演出等活动的酬劳

  我们判断应不应该限制,应从其是否合理,以及限制与否对该行业未来发展的影响。而我的观点是不应该限制艺人的天价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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