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匿名特性不利于公众议题的讨论。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网络匿名是由《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匿名是指‘不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网络匿名特性的是指使人们发布信息或言论时与其真实身份相分离的性质。公众议题为涉及大众的具有群众性、普遍性的公众问题,是公共政策的前身,区别于一般的闲聊话题,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我方认为,判断网络匿名特性是否有利于公众议题的讨论,标准就在于其是否有利于公共议题讨论的自然进行。(让民众能够根据自己内心想法来理性的真实的表达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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