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方观点为:长版权期限对社会利大于弊。开宗明义,版权保护期为法律对作品的版权认可与保护的期限。保护期满,版权失效,作品进入公共领域。1886年签订的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将版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死后至少50年。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欧盟等地出现了将版权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死后70甚至90年的做法。因此,我方认为今天讨论的长版权期限指的是作者死后70至90年。今天我方的标准是长版权保护期限,利于社会整体的文化繁荣,利大于弊,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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