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一词处在政治哲学、社会伦理学范畴,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的解释不同: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我们会发现,正义不是天然客观存在的某一具体事物,难有统一的绝对表达,但无论是哪一种学派,在解释“什么是正义”时,都是在进行对社会现象或行为的评判。因此,正义是社会科学层面创造出的一种对社会现象的评判。
利益是一个在多层面具有广泛内涵的词语,通俗来讲就是好处,在各个领域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经济学中具体表现为利润的积累,其在社会学中表现为个人需求的满足与社会国家发展所需要的好处、资源、意识形态的进步等等。
所以我方正义无非是利益的判准以及论证义务是:分析已经被认定为正义的现象或者行为,其判定为正义是否只以利益或利益的表现形式为衡量标准进行考量即可,即在做正义判定时其实是根据利益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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