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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国不应该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一辩稿(第三版)

2021年01月01日4471喜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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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当今我国应不应该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所以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学生的教育。开宗明义,我方认为教育惩戒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教师的一种职权,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即公权力。并且具有单向,自上而下,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特点。这种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对国家而言也是一种职责,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基于此,我方认为当今我国不应该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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