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大家好!
现阶段,我们讨论的是,当前中国少量儿童犯问题存在,且部分极端案例罪责不相符的问题。
必要,指的是必须执行且无法替代,
最低刑责标准,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刑法》进行裁决的年龄。
根据人社部的标准,14岁以下人群属于儿童,需要社会关怀。
我方认为,没有必要将最低刑责标准年龄降低至10-12岁之间,
判准是是否利于人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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