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词和妙语连珠,但细细听来,其中错漏百出:
第一,对方辩友提出改写未出生孩子的基因,使其丧失选择的权利,违反了他的人权。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不算是自然人、更不算是公民,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也不存在违反人权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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