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各位好,我方观点是,应该支持军方的“女娲计划”。从对方的立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对方辩友无非是在告诉大家,我们应该尊重个人生命的权利,而非把“人”当成“工具”,坦白讲,对方辩友的确很“人道”,但是,对方辩友未免太天真。首先第一点,在法律上,人的人格权是自出生开始至死亡结束,因此胚胎是不具备人格权的,如果把胚胎作为父母身体的一部分,类比于献血、精子卵子的公益性捐赠来讲,这种权利的渡让是完全合法的。因此对方今天的质疑只剩下一个,即当胚胎发育出生后,具备了人格权时,女娲计划剥夺了其选择其他生活方式的权利。而针对这一层质疑,我方有两层回应,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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