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评委、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那么,今天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弊比较的标准应是网络舆论能否促进司法系统健康长远发展。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公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势。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我们知道,司法公正一个前提就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原则是要通过法官人格独立来防止法官因派别或权力干涉而丧失中立立场,沦为强权工具。而法官人格独立仅意味法官不受外界力量强迫性驱使而违背自己良知理性做出判断,并不阻止对社会舆论的考量,法官实际上是社会公众的代表,拥有自由裁量权,对网络舆论的考量有正当性。因此,将司法独立原则理解为法官不能受到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任何法庭外因素的影响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下面,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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