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方论点是能强制征集有研究价值的传染病病患遗体
首先我们来看怎样的传染病病患遗体是有研 究 价 值的,当然所有的传染病病患遗体都是有 价 值的,但我们知道,传染病的特点是有致病原,而几乎所有的致病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培养,所以类似乙肝、伤寒之类病患遗体的研究价值并不需要强制征集,可以等待自愿捐献,所以我们看,我们今天现实意义上真正讨论的研究价值,范围是什么,“不明原因传染病,新型变异传染病及生前无法病理研究的传染病”,强制征集即为了公共利益需求,按照法律规则的程序和权限,给予合理补偿的的法律行为,那么对于这一部分,我们是否需要有强制征集的权利,我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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