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随着大数据的不断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持续深入,人工智能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今天所讨论的主体是人工智能,既非互联网也非大数据。开宗明义,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而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我方的判断标准为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能否提高法律指数,能则有利,不能则不利。我方认为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不利于法治发展,理由如下:
本文只显示部分辩论稿,如有需要欢迎去辩论稿商城付费查看完整辩论稿!
辩论稿都是原创,需花费时间精力,需付费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