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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施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不应该加大刑罚力度一辩稿【第三版】

2020年03月11日3896曦春

辩论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实施指实际施行。校园暴力是在校园辐射区内由师生或校外人员蓄意对师生心理、生理、名誉权利财产等产生的侵害行为;刑罚指行为人因违反刑法而受到的刑事处罚。加大刑罚力度是指增加刑期或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的,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不承担刑事责任。今天我方认为,目前我们施行的法律本身有其合理性,加大刑罚力度也并不能起到解决或减少校园暴力问题,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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