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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一辩稿(二)

2019年12月25日5190灋者佚名

辩论稿

  感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老师,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不应该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开宗明义,教育惩戒权是一项国家公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我方认为教育惩戒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较重惩戒和变相体罚,另一部分是较轻惩戒,包括批评、扣分、记过等。我方标准是,若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不能对学生的成长起到正面影响,且成本高昂,则不应该实施,论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