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开宗明义,碰瓷式维权,体现为利用制度的缝隙,故意制造自身被侵权的法律外观,通过自力救济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侵权方”追讨“侵权赔偿”,广泛见于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正常维权行为,是为了净化市场、保护法益,而碰瓷式维权则是通过故意“引祸上身”,制造侵权外观来以此索要赔偿,已经不是正常健康的维权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利的滥用,不具有正当性。我方将继续从司法领域和社会进步来论证我方不保护的态度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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