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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应当容许欺骗性讯问一辩稿

2019年11月12日2917ovo

辩论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改革开放40年有余,我国警察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战争从未停歇。从抓捕犯罪嫌疑人到判罪,中间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即讯问。

  讯问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诉讼当事人所进行的查问;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其时间具有紧迫性,其环境具有高度对抗性。而高度对抗的原因有二。其一,犯人具有侥幸心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发表于《法制博览》的文章表明:侥幸心理普遍存在于犯罪者中,他们在在接受讯问时往往相信自己谋划缜密、万无一失,一些惯犯老鸟甚至觉得自己智力压制讯问人员,接质技巧比辩手还娴熟。其二,讯问本身就是一种谋略式的博弈,家常里短的唠嗑和直来直去的耿直不符合实际。

  在讯问的前提下,欺骗式讯问应运而生,它是指司法人员在讯问活动中实施的合法限度内包含“欺骗性”要素的侦查行为。讯问主体通过使用模糊语言、制造错觉、语言技巧等方式深入犯人心理,目的是让他如实供述。

  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只要欺骗性讯问在合理限度内,其良效远大于其弊端,没有限制的必要。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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