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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应该设置冷静期一辩稿(二)

2019年11月05日4235木易先生

辩论稿

  我方观点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该设置冷静期。   

  离婚诉讼有两种情况,其一是离婚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其二是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者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义务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有法律规定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十四条直接予以离婚,所以法院设置的冷静期的仅针对通过诉讼离婚的这部分人。在此期间,法院可以进行证据调查并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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