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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生来说,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优于配偶的知情权一辩稿

2019年11月02日4829火把坦克烧

辩论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中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十六条中规定夫妻有履行忠实的义务,一般认为配偶知情权是指涉及到他方或双方共同利益的在夫妻双方之间不属于个人隐私。另外,《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艾滋病患者或携带者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

  今天,我们对于讨论的判准是,在艾滋病患者不愿主动告知配偶其患病情况时,医生是否有义务告知。下面我方将从三个层面来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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