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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庸之恶不应该受到审判一辩稿

2019年11月01日11432李白

辩论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平庸之恶指的是行为者因为无思辨、无判断,盲目服从权威而犯下的罪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平庸之恶”尽管有一个“恶”字却是个中性词,而就是因为多年来无从判断它的好坏,我们双方今天才会讨论到底要不要审判它。审判指的是审理并判决。包括道德审判和法律审判两个层面,而至于应不应该受到法律审判,就应该从法理层面来检验究竟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根据国际上通说的刑法定罪理论,包括二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等等,判断犯罪与否的标准就在于主客观是否相统一。进一步解释来说,判断一个人在法律上有罪不仅是这个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法律所保护利益的损害,而且要在主观上明白自己在作恶、清楚自己在犯错。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条都不构成犯罪事实,也就不成立法律审判的理由。道德审判与此同理,就像我们不能苛责农村孩子第一次坐地铁说话声音太大,不能对马路上乱跑的3、4岁小孩上纲上线……毕竟这并不存在于他的认知,其主观无法意识到自己做的是错事。因此,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都要满足主客观统一作恶才能受到审判。以上是讨论前提的阐述。以下,我方就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论证平庸之恶不应该受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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