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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共同体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一辩稿

2019年09月13日3381夏目

辩论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随着科技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人们越来越多的开始结伴旅游,探险。而这些群体非常容易将自身置入危险的境地,这时群体中的人往往会权衡利弊,甚至牺牲自我,这时如果不救,行为人会以没有这样的义务救助他人来维护自身,那究竟危险共同体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呢?我方认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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