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宗明义,概念先行。匿名性是指行为者对于自身是否被他人所知觉情况的感知,即,我觉得在你面前我是匿名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或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时,应要求用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因此,我们所讨论的网络匿名特性应是建立在“表面匿名,实则实名”的基础前提之上的。而社会公共议题是指涉及大众的,具有群众性与普遍性的公共问题。而议题之所以有争议,就在于观点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讨论是要产生交换意见,形成思想上的交流,目的不在于形成一个正确统一的结果。我们评判利弊的标准应为,网络匿名对公共话题的意见交换,思想交流有利还是有害。而我方认为网络匿名对公共话题的讨论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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