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的观点是“网络匿名特性,不利于公众议题的讨论。”网络匿名则是由《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不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即使人们发布信息时与真实身份分离的性质。由于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即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因此不存在绝对的匿名,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匿名,是建立在后台实名的基础上的前台匿名,即台前匿名,台后实名。而公共议题讨论则是指:涉及大众的,具有群众性与普遍性的公共问题,目的在于让人们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与良性互动,进而促进人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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