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及到场来宾,开宗明义,概念先行。首先,我方对离婚冷静期的定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是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的一段缓冲时间。基于此我们判断是否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标准是离婚冷静期能否从根本上解决离婚率过高的问题。我方认为不应该设立离婚冷静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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